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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何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何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73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村东平北路3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398922X7。法定代表人:王本道。被告:何最云,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民贸易”)、何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玉、孟祥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巽民贸易、何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巽民贸易向原告支付欠款99999.04元;2、判令被告巽民贸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99.9元;3、判令被告何最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公司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加盟商是指经过垫富宝公司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垫富宝公司与巽民贸易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05048《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巽民贸易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巽民贸易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为巽民贸易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巽民贸易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后巽民贸易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巽民贸易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巽民贸��仍欠款99999.04元,应还违约金9999.9元。经原告催收仍未还款,何最云也未承担偿还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垫富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巽民贸易、何最云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垫付宝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垫付宝网页会员信息及交易记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垫富宝公司与巽民贸易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05048/粤广州24900009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巽民贸易成为原告的会员,并享有会员权利,双方约定如巽民贸易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巽民贸易需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缴纳当月违约金,且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何最云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05048/粤广州24900009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承诺对巽民贸易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对垫富宝公司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2016年3月10日,巽民贸易在广州瑞泉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二笔消费支出,金额分别为21200元、50000元;2016年3月10日,巽民贸易在广州市树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笔消费支出,金额分别为28800元。垫富宝公司依合约代巽民贸易支付100000元。按照合约约定,巽民贸易应于2016年4月11日前将上述款项还给垫富宝公司,但巽民贸易仅于2016年4月11日还款0.96元,尚欠99999.04元至今未还。何最云也没有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巽民贸易签���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违约金及滞纳金条款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巽民贸易与广州市树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瑞泉贸易有限公司发生消费交易后,垫富宝公司依约履行了垫付义务,依照合约及还款规则,巽民贸易应在2016年4月11日前还清垫付款项,但巽民贸易拖欠99999.04元至今未还,已构成根本违约,垫富宝公司要求巽民贸易偿还垫付款项99999.0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垫富宝公司要求巽民贸易按照合约约定标准支付的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垫富宝公司基于同一个违约行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滞纳金属于双重惩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质是逾期还款违约金,但垫富宝公司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4月12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因此,巽民贸易应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垫付款项99999.04元,并自2016年4月12日起以99999.04元为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付滞纳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根据《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何最云为巽民贸易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现巽民贸易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故垫富宝公司要求何最云对巽民贸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巽民贸易、何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99999.0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9999.04元为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何最云对被告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广州市巽民贸易有限公司、何最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人民陪审员  邓丽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