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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永林、陈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林,陈战,陈立霞,刘少磊,曹海申,郑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61号申请人:侯永林,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南和县,现住。被申请人:陈战,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现住。被申请人:陈立霞,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现住。被申请人:刘少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任县,现住。被申请人:曹海申,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现住。被申请人:郑苗苗,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林与被告陈战、陈立霞、刘少磊、曹海申、郑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永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战、陈立霞、刘少磊、曹海申、郑苗苗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