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舒家旺诉蓝海福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家旺,海南蓝海福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3民初147号原告舒家旺,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委托代理人廖文,澄迈县金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蓝海福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法定代表人石根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隽青,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家旺诉被告海南蓝海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家旺于2017年4月21日以考虑不周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家旺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舒家旺负担。审 判 长 李道生人民陪审员 邱垂艳人民陪审员 陈学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小君书 记 员 符史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