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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瑞平与鑫力挖机修理厂、李燕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鑫力挖机修理厂,张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力挖机修理厂,住所地离石城岐则沟高架底。负责人: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鑫力挖机修理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以及原审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鑫力挖机修理厂上诉称,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被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鑫力挖机修理厂、李某(该案另一被告)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017年1月7日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29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中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因该案的修理行为发生在离石,在中阳县只是修理行为结束后,进行过简单的检查,并没有进行修理行为,修理行为与中阳县��有联系,其行为与离石紧密联系,且上诉人住所地也在离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该案中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提出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审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阳县,上诉人修理发动机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鑫力挖机修理厂区内,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芮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