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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光琼与被执行人刘云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琼,刘云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琼,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被执行人:刘云冬,男,汉族,1998年2月8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光琼与被执行人刘云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刘云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