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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冉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冉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5刑初54号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20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红、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冉某某为谋取暴利,在嵩县某某镇某某村租用冉某家房子作赌场,联系姜某、刘某、高某、白某、孙某等十余人利用麻将牌“推饼”赌博,赌注400元至1600元不等,冉某某按照赢家的10%抽头。2016年1月18日晚,冉某某等人在赌博现场被嵩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收缴抽头渔利现金6700元,并对参赌人员姜某、刘某、高某、白某、孙某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姜某、孙某、高某、刘某、冉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刑事照片、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冉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冉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贺志宏审判员  冯红干审判员  程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