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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蕴真与赵洪武、赵晓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蕴真,赵洪武,赵晓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16号原告:刘蕴真,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洪武,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晓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原告刘蕴真与被告赵洪武、赵晓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蕴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蕴真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蕴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蕴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