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蕴真与赵洪武、赵晓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蕴真,赵洪武,赵晓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16号原告:刘蕴真,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洪武,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晓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原告刘蕴真与被告赵洪武、赵晓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蕴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蕴真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蕴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蕴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