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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万库诉朱艳龙、邹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库,朱艳龙,邹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民初339号原告:梁万库,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告:朱艳龙,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邹淑媛,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原告梁万库与被告朱艳龙、邹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万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艳龙、邹淑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梁万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6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1.5分的标准计算,自两笔借款的借款之日至二被告将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0元人民币,又于2013年9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00元人民币,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5分,并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4月26日被告二人在原欠据上重新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被告朱艳龙、邹淑媛未到庭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梁万库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条一张(提交原件),欲证明二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1.5分,二被告于2016年4月26日在借条上重新签字确认以上欠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证据中有被告朱艳龙、邹淑媛的签字,借条中欠款数额及借款利息均约定明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朱艳龙、邹淑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认为,梁万库将1600000.00元现金分两次(分别为2013年5月20日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和2013年9月30日借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借给了朱艳龙、邹淑媛,朱艳龙、邹淑媛给梁万库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据中以借款人的名义签字,以确定以上债权债务关系,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梁万库向朱艳龙、邹淑媛主张还款权利时,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未向原告梁万库偿还过借款本金,故原告对二被告的债权为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600000.00元.另,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艳龙、邹淑媛的两次借款对借款利息均约定均为月利1.5分即年利率18%,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本院对原告梁万库请求按照月利1.5分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6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的月利1.5分的标准计算利息,自两笔借款的借款之日至二被告将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艳龙、邹淑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梁万库欠款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为1.5分为计算标准,自2013年5月20日计算至二被告将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二、被告朱艳龙、邹淑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梁万库欠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为1.5分为计算标准,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二被告将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由被告朱艳龙、邹淑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光代理审判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小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