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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马×于2016年3月1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商铺内,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起获的象牙制品共计1099克,价值人民币45792元,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属于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物种;起获的犀牛制品,共计131克,价值人民币32750元,犀牛属于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物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详见清单)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喻晓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 敏 清单 象牙手串一个 象牙牌十一个 象牙项链五个 象牙配件十四个 象牙制品二个 犀角牌四个 犀角饰品五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