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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大连万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大连万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706号原告:张树森。被告:大连万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森诉被告大连万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