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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420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德国、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国,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20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德国,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5117009-0。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财产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