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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贺铭与被执行人陈战定、樊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贺铭,陈战定,樊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杨贺铭,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陈战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樊婉霞,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贺铭与被执行人陈战定、樊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贺铭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