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贺铭与被执行人陈战定、樊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贺铭,陈战定,樊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杨贺铭,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陈战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樊婉霞,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贺铭与被执行人陈战定、樊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贺铭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