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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贵得与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得,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得,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48402-6。被执行人: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起春路花城警苑小区商铺S4-3,组织机构代码:69085268-0。申请执行人张贵得与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578.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40578.83元及执行费5057元,并将340578.83元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张贵得。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贵得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