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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英与付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英,付其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034号原告:邢英,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付其林,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英与被告付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