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桐丞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782号原告:李桐丞,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桐丞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桐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