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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郑爱柱与曲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柱,曲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837号原告:郑爱柱,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曲植,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郑爱柱诉被告曲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爱柱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爱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爱柱负担。审 判 员 冯艾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安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