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逢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3民初828号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66210891R。法定代表人:许连松,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德宏州瑞丽市合作区瑞江路百合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晓碧,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博彦物业公司职员,住盈江县,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段逢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元(已付)。审判长 寸卫清审判员 高德文审判员 黄旖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