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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安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