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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明春与郝英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春,郝英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孙明春,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郝英南,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明春诉被告郝英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