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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姜某霞与被执行人姜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霞,姜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霞,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县荣家湾镇金山村旭日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408132338。被执行人姜某芳(又名姜某方),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66111210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霞与被执行人姜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某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