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杰,高剑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武杰,男,一九八七年四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剑蕊,女,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中信执字第0201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剑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剑蕊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剑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剑蕊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剑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剑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高剑蕊财产以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