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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富强与蔡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富强,蔡盛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463号原告:谭富强,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桂林市。被告:蔡盛红,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叠彩区。原告谭富强诉被告蔡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富强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的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富强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