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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冷贵青与季发艾、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贵青,季发艾,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2528号原告:冷贵青,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荣,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原告冷贵青亲属。被告:季发艾,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尹店村**号。法定代表人:尹忠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街西侧顺河片区*号公寓*楼西侧*层。负责人:付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莹,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冷贵青与被告季发艾、被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贵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荣、被告季发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被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冷贵青申请鉴定,本案中止审理。鉴定结论作出后,于2017年4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贵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荣、被告季发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被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贵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25918.8元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10时45分,季发艾驾驶鲁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茌平县中心街北段豆张村西处时,与刘桂珍、冷贵青及路边两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桂珍抢救无效死亡、冷贵青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季发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桂珍、冷贵青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肇事车辆鲁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季发艾,该车挂靠于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季发艾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我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原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答辩人季发艾,登记车主为被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挂靠于济南岳汐运输公司。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挂靠于我公司,实际车主为季发艾,不足部分应由季发艾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它同季发艾答辩意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季发艾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根据保险合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商业险拒赔。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事故另有伤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另一伤者的份额。冷贵青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收据;聊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费收据;3、冷贵青户口页、茌平县市政公用管理局保洁儿科提供的冷贵青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4、护理人员冷贵青大儿子林庆良户口页、村委证明、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6年6、7、8月份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小儿子林庆栋户口页、户口索引表、济南爱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6年6、7、8月份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5、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6、鉴定费单据;7、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损报告;8、病历复印费;9、交通费单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季发艾及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除对护理人员收入有异议、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有异议,其它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车损鉴定报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该报告是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有有资质的部门出具,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日10时45分,季发艾驾驶鲁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茌平县中心街北段豆张村西处时,与刘桂珍、冷贵青及路边两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桂珍抢救无效死亡、冷贵青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季发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桂珍、冷贵青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肇事车辆鲁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季发艾,该车挂靠于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冷贵青在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支出住院费19627.13元,支出门诊费24+7=31元,另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检查支出门诊费1+9+140+59=209元。冷贵青伤情经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冷贵青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受伤后的误工时间约为4个月,受伤后的护理期限约为2个月,其中住院期间(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4日)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要1人护理,受伤后的营养期限约为2个月,后续治疗(口服止痛、促进骨折愈合药物)费用约需1000元至2000元。后续治疗(面部线性瘢痕整形治疗)费用约需2000元至3000元.冷贵青支出鉴定费用2600元。本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该事故应予以确认。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波负全部责任,对冷贵青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合理损失,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季发艾赔偿,并由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冷贵青要求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19627.13+31+209=19867.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1天,伙食补助费630元;3、营养费,鉴定结论中营养期2个月,1800元;4、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中后续治疗(口服止痛、促进骨折愈合药物)费用约需1000元至2000元。后续治疗(面部线性瘢痕整形治疗)费用约需2000元至3000元,本院酌定4000元;5、误工费,原告要求2746.67元予以支持;6、护理费,鉴定结论中护理期限约为2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按照住院期间由其子林庆良、林庆栋二人护理,出院后由其子林庆良护理,护理费【(4790+4845+4875)÷90】×21+【(4578+4807+4946)÷90】×60=3385.67+9554=12939.67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31545×20×12%=7570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冷贵青的伤残等级、事故责任情况,支持1000元;9、交通费,本院酌定800元;10、车损600元;11、鉴定费2600元;12、复印费27元。交强险内应赔偿:医疗费用限额内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其和为19867.13+630+1800+4000=26297.13元,加上同一事故另一死亡人员刘桂珍在该限额项下的1942.78元,其和为1942.78+26297.13=28239.91元,超过限额10000元,该限额内应赔偿原告(26297.13÷28239.91)×10000=9312.04元;死亡伤残限额内应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和为2746.67+12939.67+75708+1000+800=93194.34元,加上同一事故中的另一死亡人员刘桂珍在该限额项下的674723.14元,其和为674723.14+93194.34=767917.48元,超过限额110000元,该限额内应赔偿原告(93194.34÷767917.48)×110000=13349.58元;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车损6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项下赔偿。交强险内共计赔偿9312.04+13349.58+600=23261.62元。交强险赔偿之外的直接损失尚有26297.13-9312.04+93194.34-13349.58=96829.85元,加上同一事故另一死亡人员刘桂珍在商业三者险内应赔偿的579327.54元,其和为579327.54+96829.85=676157.39元,超过限额500000元,在商业险内应赔偿原告(96829.85÷676157.39)×500000=71603.0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损失尚有96829.85-71603.04+2627=27853.81元,由季发艾赔偿,并由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冷贵青损失23261.62元;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冷贵青损失71603.04元;三、季发艾赔偿冷贵青278**.81元,并由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冷贵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第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季发艾负担1338元,由冷贵青负担72元,保全费1020元,由季发艾负担。济南岳汐运输有限公司对季发艾负担的部分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倍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