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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茅雅露、张垒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雅露,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茅雅露,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垒,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茅雅露与被执行人张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82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院已扣划9400元,其名下浙B×××××号汽车本院已书面查封,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