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369号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住所地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张联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伟,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中港广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东风中路52号(原教育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开文。项目负责人范经理。原告智达公司与被告大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智达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达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27.7元,由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申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