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志坚因与唐森淼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志坚,唐森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志坚,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森淼,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赵志坚因与被申请人唐森淼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志坚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二审时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事发当日就医时所拍摄的X光片记载的全部内容,但二审法院未予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同样是处理行为不当导致后果发生,故对责任比例划分不服。生效判决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公安询问笔录及一审庭审笔录,再审申请人赵志坚与被申请人唐森淼于案发当天发生纠纷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调处理的原则解决纷争,但二人均未能冷静对待。当日,赵志坚酒后误将唐森淼当作司机,其出言不逊且纠缠不休,唐森淼为避免与其发生纠缠而进行制止,双方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因此,赵志坚的不当行为是导致本案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唐森淼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生效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适当分配承担责任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故赵志坚提出的责任比例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赵志坚提出的伤情鉴定问题。本案生效判决已查明赵志坚的伤情属实且确因唐森淼的行为所形成。且在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已委托鉴定,但因赵志坚自身原因未能鉴定;二审认为鉴定的目的是为查清赵志坚主张的伤情是否属实与合理的住院天数、护理天数,在已查明赵志坚的伤情属实且确因唐森淼的行为所形成的情况下,并无再行鉴定的必要,故二审对其鉴定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本案二审审理中查明,在二审期间,赵志坚自述实际住院时间仅为两天,未办出院手续的原因是其未与医院结账。根据赵志坚提交的住院费用清单,其于2015年5月4日入院。关于赵志坚主张的误工费费用问题,因其一审期间自述其为沈阳煤业集团总医院清水矿保健站的保健医生,但已放假两年,且其未提交证明其实际发生误工损失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损失,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关于赵志坚主张的护理费费用问题,因赵志坚主张的受伤部位为左手小指,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伤情有专人护理的必要及确有护理费支出,故生效判决对其护理费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因此,赵志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志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志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