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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代玉春与那日苏、刘雨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春,那日苏,刘雨辉,刘艳娟,陈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438号原告代玉春,女,195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那日苏(于磊),男,年龄不详,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刘雨辉,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刘艳娟,女,年龄不详,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晶晶,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春诉被告刘雨辉、那日苏、刘艳娟、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该收取的1157元、保全费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河 日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