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方兴与黄铁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黄铁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467号原告:方兴,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铁豹,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待业,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方兴与被告黄铁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兴、被告黄铁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铁豹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方兴对黄铁豹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黄铁豹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方兴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给方兴收执。后黄铁豹只支付利息2个月,每月1200元计2400元。尚欠本息未还。黄铁豹辩称,方兴所述属实,利息口头约定每月3分至4分。因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在借款时就抵押在方兴处,同意方兴将车处理抵还债务。车辆从方兴抵押后一直由他使用,车辆抵还本案债务的价值应当以交付的时间为准确定。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除了本案质押给方兴外,没有设置另外担保、出租等他项权利。本案审理中,方兴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借条》1份、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行驶证1份、登记证1份作为证据,要证明黄铁豹向其借款及以其所有的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抵押的事实。黄铁豹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该3份证据是原件,客观真实,黄铁豹也予确认,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黄铁豹未提交证据。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黄铁豹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方兴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给方兴收执。口头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同时约定以黄铁豹所有的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作质押,如果到时黄铁豹无法还款,方兴有权转让该车抵还其债务,并在当日将该车及行驶证、登记证交付给方兴保管。后黄铁豹按月1200元支付了2个月利息计2400元。尚欠本息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铁豹向方兴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方兴可以随时要求黄铁豹还款。关于本案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黄铁豹每月支付给方兴1200元利息,应视为是双方的约定。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月利率3%,超过部分应予抵还本金,也即黄铁豹尚欠方兴本金为:35000-(1200-35000×3%)=34850元;34850-(1200-34850×3%)=34695.5元。方兴的利息中关于利率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保护,但由于黄铁豹已经支付2个月利息,方兴主张利息的时间应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关于黄铁豹质押的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应按什么价值抵还本案债务的问题。本案黄铁豹在借款同时将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移交给方兴,并约定如未能还款,可以转让该车来还本案借款,构成质押的法律事实。也就是在方兴主张还款而黄铁豹无法还款时,方兴有权就该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黄铁豹提出车辆交付方兴后一直由他使用,车辆抵还本案债务的价值应当以交付的时间为准确定,由于本案方兴出借款项时,债务并未到期,且双方有没有约定到期后以物抵债,从质押期间到通过法律程序对该车处理终结,该车一直是黄铁豹所有,在该期间车辆的正常维护、年检、保险等义务也全部属于黄铁豹,仍然要由黄铁豹承担,不宜直接以车辆交付时间的价值来抵还本案债务。黄铁豹如果有证据证明方兴在质押期间使用其车辆或者没有妥善保管造成其车辆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方兴要求黄铁豹归还借款35000元,在34695.5元范围内予以保护;要求黄铁豹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起算时间应调整为从2016年8月31日起;要求对黄铁豹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铁豹要求以交付的时间为准确定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的价值来抵还本案债务,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铁豹应偿还方兴借款34695.5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方兴对对黄铁豹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的别克金威小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方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方兴负担3元,黄铁豹负担3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绍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