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4003XJ。代表人:卢坚,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28755.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