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潘小用申请执行薛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用,薛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潘小用,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薛仕发,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潘小用申请执行薛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838.5元。被执行人薛仕发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仕发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仕发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00元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