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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7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琼72财保9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72财保9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荔香路10号207房。法定代表人:张梦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芬,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8号新城国际B幢1102号房。法定代表人:林凤华。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补齐)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停泊在海口的船舶“富航588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诉前扣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其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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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胡 春 妮
 审 判 员 林 江
 审 判 员 雷 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金 华
 书 记 员 黄 圆 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胡春妮撰稿:曾金华校对:黄圆圆印刷:黄圆圆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4月24日印刷(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