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曾庆英、胡相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曾庆英,胡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负责人万宁,行长。被执行人曾庆英。被执行人胡相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曾庆英、胡相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96599.2元,执行费5848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庆英、胡相宽的银行存款40244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