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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德富与李友学、孙海艳、司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富,李友学,孙海艳,司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113号原告赵德富,市民,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友学,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海艳,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司玉国,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富与被告李友学、孙海艳、司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友学、孙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华庭五号楼1单元901室楼房(房产证号:X**)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友学、孙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华庭五号楼1单元901室楼房(房产证号:X**)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毁损、抵押、变卖,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