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远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远峰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北溪闽江大桥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远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江滨御景5号楼305。法定代表人:林晨阳,总经理。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北溪闽江大桥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北溪村。主要负责人:张祥炳。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远峰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北溪闽江大桥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清市而非××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于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远峰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3)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讼争工程项目部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莉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