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邰明、王晓华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邰明,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被执行人:邰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昌盛路2号45。(身份证号210881197809270439)被执行人:王晓华。(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与被执行人邰明、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98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7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9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