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梦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56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梦江,男,1993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自动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梦江及其辩护人邹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梦江通过“疯狂的狗仔”的QQ群与通过网络购买气枪的被害人刘某(湖北省松滋人)相识,给刘某销售了2支气枪的散件,取得了刘某的信任。2016年3月,刘某又通过QQ联系王梦江买一支气枪枪管,王梦江因手头紧张,遂起诈骗刘某的钱财之心,于是向其谎称自己有价值8000元的进口气枪枪管,刘某信以为真,将8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梦江。嗣后,刘某又联系王梦江称其想买好点的气枪,王梦江便从网上搜索“HUBEN”进口气枪图片发给刘某,刘某看后与王梦江商谈,决定以58000元价格成交,之前刘某购买枪管的8000元用于抵气枪款,另外刘某将自己的一支“ED”气枪抵价10000元给王梦江。后刘某将“ED”气枪拆散后分次寄给王梦江,并于3月29日到邮政储蓄银行给王梦江汇款40000元。王梦江收到钱后将刘某QQ拉黑,与刘某断绝了联系。后被告人王梦江将所骗取的48000元全部挥霍。刘某所寄的“ED”气枪后因不能正常使用,被王梦江丢弃。案发后,被告人王梦江于2016年12月8日自动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他人财物的全部事实。并于同年12月23日赔偿被害人刘某全部经济损失48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梦江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梦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松滋市公安局接警处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聊天记录照片、汇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5.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6.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松滋市公安局出具的无法找回“ED”气枪的说明;8.被害人刘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9.被告人王梦江的供述与辩解;10.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银行卡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邹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进而骗取其现金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梦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梦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已有效减轻了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邹磊提出的辩护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二、七、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梦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