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海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海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34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1862-0。住所地:开封市三里堡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海建民,男,1959年8月1日生,回族,住本市。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宏进批发市场公司)诉被告海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开封宏进批发市场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