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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崔友渠与盛文林、王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友渠,盛文林,王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友渠,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盛文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传丽,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受理崔友渠与盛文林、王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皖1102执298号的裁定,查封了盛文林、王传丽银行存款4708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传丽存款47086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