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崔友渠与盛文林、王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友渠,盛文林,王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友渠,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盛文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传丽,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受理崔友渠与盛文林、王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皖1102执298号的裁定,查封了盛文林、王传丽银行存款4708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传丽存款47086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