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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贤德、陈梅香与施定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德,陈梅香,施定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476号申请人:杨贤德,男,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陈梅香,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施定银,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杨贤德、陈梅香与施定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贤德、陈梅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施定银名下位于石首市XX街道X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担保人余祖田、陈涛香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XX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贤德、陈梅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施定银名下位于石首市XX街道X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余祖田、陈涛香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XX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原告杨贤德、陈梅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