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伟全与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全,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697号原告:梁伟全,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莉,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村上屋组。法定代表人:岑满佳。原告梁伟全诉被告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梁伟全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伟全负担。审判员 何青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