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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伟全与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全,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697号原告:梁伟全,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莉,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村上屋组。法定代表人:岑满佳。原告梁伟全诉被告梧州市辉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梁伟全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伟全负担。审判员  何青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