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德峰、刘金艳与突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峰,刘金艳,突泉县人民政府,许德宇,葛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4行初5号原告许德峰,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金艳,女,1960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突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耿天良,县长。委托代理人崔兆伦,突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务员。第三人许德宇,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突泉县人,无职业,现住突泉县。第三人葛红月,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突泉县人,无职业,现住突泉县。原告许德峰、刘金艳诉被告突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德宇、葛红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原告许德峰、刘金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德峰、刘金艳于2017年4月24日来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德峰、刘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峰、刘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许德峰、刘金艳承担。审 判 长 杨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慧人民陪审员 周春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