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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蒲茂才与任安成、四川国成鑫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茂才,任安成,四川国成鑫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蒲茂才,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任安成,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四川国成鑫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任安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蒲茂才与任安成、四川国成鑫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安成与案外人晏会珍共同登记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亚军与案外人晏某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岸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