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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周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周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张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周晓龙,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周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