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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占民、姚彩仙与西安五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占民,姚彩仙,西安五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504号原告姚占民,男,1972年12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姚彩仙,女,1956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乐,系姚彩仙之子。被告西安五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雷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朝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占民、姚彩仙与被告西安五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占民、姚彩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占民、姚彩仙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占民、姚彩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491元,另24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