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杜某与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特4号申请人:杜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棉丰村*组。申请人: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938253X。法定代表人:李科斌,该服务站站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杜某与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某与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4月7日经汉阴县平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补正)如下:一、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支付杜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共计5400元;二、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为杜某补办1998年度、1999年度、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为期六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承担4204.70元,其余部分由杜某自行承担;三、2014年度、2015年度杜某的养老保险费杜某已全部交付,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12116.70元由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向杜某返还(该款项已支付);四、2016年度杜某的养老保险费9688.60元杜某已全部交纳,其中由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为杜某交纳一半,即4844.30元(该款项由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向杜某返还);五、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支付杜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7900元;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杜某不得再向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提出任何经济主张;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杜某与汉阴县平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于2017年4月7日经汉阴县平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补正后)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