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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袁二杰与杨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二杰,杨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二杰,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蚌埠卷烟材料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三福,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袁二杰与杨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袁二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304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