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3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袁二杰与杨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二杰,杨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二杰,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蚌埠卷烟材料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三福,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袁二杰与杨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袁二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304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