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作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366号原告: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善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立源,系大连保税区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军,系大连保税区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作娟,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龙翔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