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朝明、李志恒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明,李志恒,何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朝明,男,1980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2017年0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志恒,男,198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7年0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成,男,1978年0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7年0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朝明、被告人李志恒、被告人何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朝明邀约被告人李志恒、何成及刘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孝昌县周巷镇潘某1找潘某5索要债务未果,于2017年2月15日晚20时许,将被害人潘继林(潘某5堂哥)从孝昌县周巷镇云华村路口强行带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小区六楼刘某家非法拘禁。2017年2月21日17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接到孝昌县警方协查函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小区六楼刘某家成功解救被害人潘某3,现场抓获被告人李志恒、何成。被害人潘某3被拘禁时间长达6天。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朝明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视频,手机短信内容截图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朝明因索要债务邀约并指使被告人李志恒、何成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异地,非法拘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在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朝明邀约被告人李志恒、何成及刘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孝昌县周巷镇潘某1找潘某5索要债务未果,于2017年2月15日晚上20时许,将被害人潘继林(潘某5堂哥)从孝昌县周巷镇云华村路口强行带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小区六楼刘某家非法拘禁。2017年2月21日17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接到孝昌县警方协查函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小区六楼刘某家成功解救被害人潘某3,现场抓获被告人李志恒、何成。被害人潘某3被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朝明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潘某3陈述:2017年2月15日晚19时许,我从老家湖北省孝昌县周巷镇潘冲村驾驶红色中华牌轿车行驶到潘冲村村委会下坡的地方,对面一辆白色奥迪Q5(车牌号蒙D×××××)越野车将我车逼停,车上下来杨朝明、李志恒、何成、刘某。杨朝明认得我,杨朝明及何成、刘某三人上了我的车,杨朝明要我带他去找潘某5要钱。杨朝明说“潘某5找不见只能找你”。李志恒、何成下车驾驶奥迪车,杨朝明和刘某坐在我的车上,我只好领着他们在前面带路,快到潘某5家的门口,我让杨朝明先到潘某5家的去等着,我把车子还给别人就过来,把杨朝明和刘某放到潘某5家门口,我开车就跑了。快到之前错车的位置我看到我后面的奥迪车开始追我,我就给我的堂弟潘某5打电话,说杨朝明过来要账,现在开着车在我车后面跟着,我害怕让堂弟潘某5找人过来,怕出什么事情。快到周巷镇曹西村胡家湾的位置,奥迪车就追上我将我车别停,李志恒下车坐到我的副驾驶座上,让我开车去接杨朝明和刘某,我只好开车往潘某1返,在周巷镇潘某1五组涂家河的路上正遇见走着的杨朝明和刘某,杨朝明跟李志恒、何成说将我抓到车上去,刘某也说了,李志恒从车上抓住我的肩部将我拉下车,杨朝明抓我的一个胳膊背了过去,李志恒也背过去我的另一只胳膊,接着何成和刘某也上手他们四人一起抓我上车,我反抗叫喊,不知道是谁从后面用巴掌打了我头部一下,他们用膝盖顶了我后背几下,将我强行抓上车,上车后我掏出手机要报警,被刘某抢走了。这时何成下车将我驾驶的中华轿车开到道边,上车后将车钥匙给了我,因为中华车是我借别人的车,我让他们把中华车的钥匙放到中华车上,他们不让,我要从车上拿我的包和身份证件他们也不让。之后李志恒驾驶奥迪车,副驾驶坐着刘某,我坐在车的后座中间,右侧是何成,左侧是杨朝明,他们开车拉着我上了高速后,杨朝明给我堂弟潘某5打了个电话说“我把你哥带到内蒙古去了,你拿钱来接你哥吧”,之后就把手机挂了。接着潘某5来了几个电话,杨朝明没有接,刘某让杨朝明关机了。2017年2月16日早晨8点到北京,大约16日下午15时许,到了赤峰市,吃了饭后,大约20时来到巴林左旗“振东宾馆”,杨朝明和我住202房间,李志恒和姓王的住207房间。第三天(2017年2月17日),我就被杨朝明带到刘莹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的一个小区的六楼上楼左边门),到了刘某家后,刘某就把手机给我了。当天上午杨朝明、刘某、李志恒、何成以及何成的妻子和他女儿,带着我到巴林左旗的一个庙里去转了一个小时,回来后我就一直住在刘某家。杨朝明、李志恒、何成三人轮流看守着我,一直到2017年2月21日18时左右,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刑警大队警察解救了。在刘某家没人打过我,杨朝明威胁过我,让我好好听话,在电话中不要瞎说,好好配合,不听话就弄死我,杨朝明跟我也说过,我不欠他钱,让我好好呆几天,等潘某5把钱给他们就放我。杨朝明还让我给潘某5打电话让潘某5快点把钱打过来,我就照杨朝明说的去做,给潘某5打了电话,让潘某5赶紧筹钱。李志恒和何成也说过让我好好听话。在刘某家这几天他们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是潘某5报的警,我到了巴林左旗第三天的时候,刘某把我手机给我了,让我给家里打电话报个平安,还嘱咐我不要乱说,我在昨天找了个机会用手机QQ给潘某5发了我的地理位置。(二)证人证言1.证人樊某,4证言:2014年我和我老公潘某5在内蒙搞建筑时是杨朝明给我们提供建筑材料,当时杨朝明给我们提供了价值40余万元的材料,期间潘某5先后还了一部分,至今潘某5还欠杨朝明的材料款56000元钱。2017年2月13日16时许,杨朝明驾驶一辆蒙D×××××号白色奥迪Q5越野车载着2男1女到我家说找潘某5。要我给潘某5打电话叫他回来。我当场就跟潘某5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潘某5说“刚到海南,准备跟别人签合同,一时半会赶不回来,现在也就欠他5万多元钱,你跟他说这个钱我会尽快还给他”。我就跟杨朝明说,但杨朝明不听还说非要这个钱,我就没有理会杨朝明,杨朝明等人就坐在他的奥迪车上,当时奥迪车停在我家门口,当晚8点多钟某1等人就开车离开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杨朝明等人又将奥迪车停在我家门口一直到晚上10点多钟才开车离开,2月15日早上6点多钟,杨朝明等人再次将他的奥迪车停在我家门口一直到晚上6点钟某2才离开。到了晚上7点半左右我的堂哥潘某3(潘某3一直在潘某5的工地上帮忙带班,所以潘某3跟杨朝明相互认识)驾驶我们湾里潘厉明的蒙A×××××号小轿车到花园去了。9点多钟潘某5给我打电话说潘某3在云华村口碰到了杨朝明,杨朝明开车一直跟着潘某3的车子。过了十几分钟潘某5给我打电话说“打潘某3的电话关机了打不通,你打着试试,要是还打不通你们就去云华村口附近找找看”。到了10点多钟潘某5打电话说“杨朝明打电话说他已经把潘某3带走了,叫我拿钱到内蒙去换人”。又过了十几分钟潘某5打电话说“又给杨朝明打电话了,叫潘某3接了电话的,潘某3说他们的车子已经过了河南信阳,然后电话就被挂断了”。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2.证人曹某,4证言:2017年2月15日10时许,我老表潘某5给我打电话说欠别人的钱,别人现在在他家里要账,叫我过去看下。当天12时许,我驾车到了潘某1潘某5家,当时潘某5门口停了一辆车牌号为蒙D×××××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车旁站着两男一女。进到潘某5家里,看到潘某5的母亲曹金钗、父亲潘某4在家里,还有杨朝明坐在客厅沙发上,我就把杨朝明叫到屋外和杨朝明聊了几句,这时我姑妈曹金钗从屋里出来,不知道说了几句什么就坐到了地上,我连忙过去把曹金钗扶着,我就对杨朝明绕手让他们走,但杨朝明还是没走,我就和我姑爷潘某4一起把曹金钗扶到我车上,接着潘某4就过去和杨朝明说了几句话,杨朝明就和另外两个男的一起上了车,那个女的骂了几句后也上了车,杨朝明就把车开到潘某5家附近的一个稻场停着,我把曹金钗送到曹徐村我幺叔曹金三家里了。当天16时许我给潘某4打电话时潘某4还说要账的人还没走。到了20时许,潘某5给我打电话说他堂哥潘某3开车从潘冲出来被杨朝明盯上了,杨朝明开车在后面跟着潘某3。我在20时20分给潘某3打了两个电话,但电话都是响了两声就被挂了。之后潘某5又给我打了几个电话,说担心潘某3的安全,但我一打杨朝明的电话就语音提示对方将电话挂了,接着我让潘某5给杨朝明打电话,让杨朝明把电话给潘某3接。到了22点30分左右,潘某5给我打电话说“杨朝明把电话给潘某3接了一下,潘某3刚说他们过了河南信阳,电话就被挂断了”。晚上潘某5给我打电话,详细说了一下他欠杨朝明钱的事,潘某5就让我报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3.证人潘某5证言:2017年2月15日晚上7时45分,我堂哥潘某3给我打电话说,杨朝明过来要账,现在杨朝明他们正开着车跟着他,他有点害怕,让我找人过去看看。我和堂哥断断续续通话有半个小时的样子。后来我给我的表弟曹某,4打了个电话,让他过去看看,曹某,4给堂哥打电话,连着打了两个电话都挂断了。我再给堂哥打电话时,电话就关机了。晚上10时,杨朝明给我打电话说“把你的哥哥已经带走了,这些年的账要好好算一下,你赶紧到我这里来”。我当时说了声好。10时26分我给杨朝明打电话问他到底在那里,杨朝明说在高速上,我让他把电话给我哥哥,我哥哥在电话中就说了一句“是的,已经过了信阳”,电话就挂掉了。过了几分钟,我再打杨朝明的电话,他的电话也关机了。我就让我的表弟和媳妇到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上午11时10分左右,我的堂哥用他自己的手机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们正把他往赤峰带,说刚出北京,电话就挂断了。后面几天杨朝明一直要我弄钱,并且必须本人过去。昨天晚上,我堂哥用他的手机给我发了很多短信。我和杨朝明是有债务关系,我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做工程的时候他是给我送材料的供货商,我还差杨朝明的54000元货款。(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城市广场1单元01061室现场状况。(四)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视频,证实被告人杨朝明等人带被害人潘某3于2016年2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振东假日宾馆住宿的视频资料。(五)手机短信内容截图证实了被害人潘某3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刘某家与潘某5手机联系情况。(六)书证1.欠条、入股协议书,证实被害人潘某3堂弟潘某5与被告人杨朝明之间存在债务。2.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无违法犯罪记录。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已取得被害人潘某3的谅解。7.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1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志恒、何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6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朝明到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朝明供述:农历正月十五过后,我当时在北京和何成一起,我让何成陪我去趟湖北省孝感市帮我要帐。何成答应了,我又给李志恒打电话安排他当天下午等他二姐刘某下班,开刘某的奥迪车来北京接上我和何成,一起去湖北帮我要账。2017年2月13日晚上,李志恒和刘某从林东镇开着刘某的白色奥迪越野车(蒙D×××××)到北京大兴区一个立交桥附近与我和何成汇合,我们四人开车去了湖北省孝感市。大约在2017年2月14日中午,我们四人开车到了孝昌县周巷镇潘某5家,只有潘某5的父母在家。潘某5不接我电话,我就让潘某5的母亲给潘某5打个电话,潘某5的母亲说不管,还躺在地上装犯病,我们就不敢在潘某5屋内待,怕讹上我们,我们就在潘某5家的门口守着。2017年2月15日晚上7、8点钟的样子,我和李志恒、刘某、何成我们四人开车到街上去买吃的回来的时候看见了潘某3的车,于是我就上了潘某3的车,在车上谈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就一起开着车往潘某5家去,到潘某5家门口时,潘某3让我和刘某下车等他一会,说他的车是借的要去还车,随后我们就下车了。过了会看到山坡上有车灯,我就怀疑潘某3要跑,让李志恒和何成开着奥迪车去追。过了一会,刘某打何成的电话,问是不是潘某3在逃跑,何成说是的,潘某3已经被拦下来了,叫我们走过去,走到半路就碰到了潘某3的车和我们的奥迪车,李志恒坐在潘某3车的副驾驶位置,何成开着我们的奥迪车在后面。我们走过去后,何成对我说,他们把潘某3拦下来后,潘某3再次开车逃跑,又被何成和李志恒拦下来了。我就让潘某3上我的车,潘某3不愿意上车,李志恒把潘某3从他的小车上拉了下来,我把潘某3的胳膊拽着,把潘某3拽上了奥迪车的后排座位上。这时候潘某3要打电话,刘某没让,还把潘某3的手机要了过来,放在自己的包里。我就挨着潘某3坐着,刘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志恒开着车,何成开潘某3的车在后面跟着,走到一个乡村公路和主干路交汇的地方,我让何成把潘某3的车停在路边,何成停好车后就坐到后排座位挨着潘某3。我们上了京珠高速后,到了河南境内,我把我的手机给潘某3,叫他给潘某5权通了个电话,告诉潘某5我们把潘某3准备带到内蒙去。当天晚上7、8点钟我们直接从湖北开到北京我和何成停放雪铁龙轿车的地点了,何成下车后自己开车雪铁龙轿车回的林东,我和李志恒、刘某、潘某3一起回到林东,到林东已经是第二天的下午5点多了。何成和刘某直接回家了,我和李志恒、潘某3一起去了林东博雅医院西侧的振东假日宾馆。第二天我们将潘某3带到了刘某家。在后面几天中我们还领着潘某3去召庙、林东镇街里溜达,晚上我们都在刘某家住,轮流陪着潘某3。2017年2月20日我去了北京,我让何成和李志恒就在刘某家轮流陪着潘某3。2017年2月21日我听说何成、李志恒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就到当地公安机投案了。我和潘某5有债务纠纷,潘某5至今还欠我12.5万元工程款。我是做涂料生意的,潘某5是在呼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作建筑生意,2013年在呼市我向潘某5提供涂料时欠我的钱,后期向潘某5要钱就找不见了,我有两年找不到潘某5和潘某3,2015年底我通过朋友用微信和潘某5约会,我才找到的潘某5和潘某3。何成是我的司机,刘某是我合伙人,李志恒是我朋友。当时把潘某3带到内蒙古是我的主意。2.被告人李志恒、何成的供述与被告人杨朝明的供述相一致,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明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志恒、何成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异地,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朝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志恒、被告人何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朝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志恒、何成在侦查机关和本院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索要债务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杨朝明、李志恒、何成非法拘禁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结合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予以综合量刑,并依法均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朝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志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再华审 判 员 罗如乔人民陪审员 周金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