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玲与孙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孙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338号原告:王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孙岳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登记原告王玲与被告孙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4月24日,王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