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拥军与马先锋、陈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军,马先锋,陈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692号原告:吴拥军,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马先锋,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月琴,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吴拥军与被告马先锋、陈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先锋、陈月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共计本息2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并约定2015年4月底前连本带利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马先锋、陈月琴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于2015年4月底还清,并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的借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先锋、陈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拥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雅 来源: